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字第5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 年8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