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得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亞碩精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福鉅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欄「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應依序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