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蕭胤瑮
- 當事人甲○○、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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