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昱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萬零壹佰零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