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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端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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