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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告
頂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5,3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9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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