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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8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告
金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2,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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