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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王瑜玲

  • 當事人
    吳沛玲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吳沛玲 被   告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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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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