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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8號

給付因委任所收取之清算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8號

上訴人
台灣耐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因委任所收取之清算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9 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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