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35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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