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23號
- 原告
- 中德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尖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孔令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就㈠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兩造間係存有承攬關係?買賣關係?或係買賣與承攬混合之關係?須由原告補正。㈡被告抗辯僅居間為原告報告締約之機會,此事實是否為研勤等公司所明知?㈢又被告抗辯係代理研勤等公司與原告締約部分,是否經研勤等公司授與代理權?等事實,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