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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5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53號

上訴人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5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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