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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人丁○○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冠宏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審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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