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閣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被告乙○○、甲○○應給付金額最高限額在新臺幣伍佰萬元範圍以內。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乙閣公司)、乙○○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乙閣公司於民國97年3 月4 日、同年月19日、同年6 月17日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各該期日每次借款2 筆),各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合計300 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97年3 月4 日起至97年9 月4 日止、自97年3 月19日起至97年9 月19日止、自97年6 月17日起至97年12月17日止,約定借款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2.61%按月計付,如原告調整放款基準利率,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年率調整計付。如被告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10%,其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後被告公司,陸續於97年9 月23日(除97年6 月17日借款2 筆外之其他4 筆)、97年12月23日(全部6 筆)與原告就各借款簽立借款展期約定書共計兩次,於97年12月23日簽約時則將6 筆借款到期日均延展至98年3 月19日止,約定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利息及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借款利息則自97年12月23日起改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1.56%按月計付,並於原告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而被告乙○○、甲○○亦同意為連帶保證人。詎被告乙閣公司借款到期未清償,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計207 萬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被告乙○○及甲○○於94年10月12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書,約定就乙閣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一切債務,以500 萬元為限額,願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併為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7 萬元,及自民國98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3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8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甲○○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並稱:確有簽署契約書,為被告乙閣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等語,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被告乙閣公司、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6 件、借款展期約定書10件、約定書4 件、保證書1 件為證,並提出原告放款基準利率查詢單(98年1 月15日基準利率為3.8 %,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基準利率為季調)為佐,核屬相符。被告吳國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被告乙閣公司、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辯論或提出書狀為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基上,原告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被告乙○○及甲○○依約所負之連帶保證責任最高限額在500 萬元範圍內為限,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利息、違約金至清償之日止,而何時清償尚不知悉,亦即該金額隨時間延長而有可能達逾500 萬元,是被告乙○○及甲○○二人所負給付責任,自僅應限在500 萬元範圍以內,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 款 期 間 │ 餘 欠 本 金 │├──┼───────┼───────┤│1 │97年3 月4 日至│ 360000元 ││ │98年3 月19日 │ │├──┼───────┼───────┤│2 │97年3 月4 日至│ 360000元 ││ │98年3 月19日 │ │├──┼───────┼───────┤│3 │97年3 月19日至│ 225000元 ││ │98年3 月19日 │ │├──┼───────┼───────┤│4 │97年3 月19日至│ 225000元 ││ │98年3 月19日 │ │├──┼───────┼───────┤│5 │97年6 月17日至│ 450000元 ││ │98年3 月19日 │ │├──┼───────┼───────┤│6 │97年6 月17日至│ 450000元 ││ │98年3 月19日 │ │├──┼───────┼───────┤│ │ 共 計 │ 000000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