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62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海睿亨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甲○○、丙○○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廿日下午二時廿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甲○○、丙○○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廿日下午二時廿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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