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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6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62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海睿亨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甲○○、丙○○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廿日下午二時廿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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