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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張谷輔

上訴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14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自行將繕

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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