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唐迪華律師 被   告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方面第七項中關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連思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