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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2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永安分公司、乙○○○、甘蔗美企業有限公司、辛○○、庚○○、爭鮮股份有限公司中和二分公司、甲○○、戊○○、丑○○○、子○○、錢都小吃店、丙○○○、同步服飾有限公司、己○○、合一生機園股份有限公司永安門市、癸○○、壬○○、綴美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及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尚不足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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