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和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1三樓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唐琪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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