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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欣進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1號原   告 欣進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 民國97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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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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