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0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08號

原告
甲○○
被告
同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在台北縣八里鄉舊城村華峰新村44號,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