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陳映如
- 當事人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群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17號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群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鋼筋訂購協議書第五條第16款約定可稽,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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