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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78號

返還買賣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7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中華緯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事務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系爭買賣標的物亦在汐止市,另原告提出之兩造買賣契約書無由本院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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