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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吳振富

  • 當事人
    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   告 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莊涵雯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昭仁律師 被   告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點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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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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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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