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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訴人
鈺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唐証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訴字第388 號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

台幣(下同)165 萬元,上訴人2 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

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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