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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世丞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重勞訴字第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柒仟零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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