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邱靜琪
  • 法定代理人
    顧垚、陳澄芳、林坤聰、李焜耀

  • 當事人
    鴻翊國際股份有公司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陞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垚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陞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聰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焜耀 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係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限抗告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61 元,而抗告人則於同年月16日繳納該筆裁判費,並無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限內補繳裁判費情事,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於99年12月23日具狀擴張起訴聲明,該擴張聲明之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0年2月15日當庭諭知原告於5日 內補正,原告雖於同年月16日業已補繳裁判費,惟因該繳費收據案號誤植為98年度重訴字第7161號,致本院誤為原告逾期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而經本院於100年3月9日以98年度重 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嗣 經原告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並以提出收據方式表明對原裁定不服之意思,則原告既已補正起訴程式,本院其前所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裁定即屬不當,然而既有裁定之形式存在且又向訴訟當事人送達,自仍有將原裁定撤銷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從而,抗告人之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即無不合,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美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