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 原 告
- 丁○○
- 原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 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 原告丁○○之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 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 告
-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8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於民國99年1月4日具狀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陸仟壹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