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高文淵
- 當事人大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上 訴 人 大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上 訴 人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耀祖、曾德慈、楊文榮、盧盟方、王靜儀、林秋燕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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