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溫紫律師
- 被告
- 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 被告
- 陳昌福
- 訴訟代理人
- 顏鳳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恆律師
- 被告
- 周健生
- 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忠儀律師
- 被告
- 陳錦宏
- 被告
- 陳信銘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顏鳳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恆律師
- 被告
- 陳祖慶
- 被告
- 江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劉貹岩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 被告
- 黃懷箴原名黃靕).
- 訴訟代理人
- 顏鳳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恆律師
- 被告
- 陳佳瑜
- 被告
- 廖本林
- 被告
- 陳輝宏
- 被告
- 陳世洲
- 被告
- 黃東榮
- 被告
- 李文中
- 被告
- 陳珀波
- 被告
-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旭岑
- 被告
- 勤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福
- 法定代理人
- 前九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 被告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樹傑
- 被告
- 陳慧銘
- 被告
- 林宜慧
- 被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訴訟資料,並將繕本寄交被告收受,被告得於收受原告補正狀繕本後20日內,具狀向本院陳報法律意見。
一、本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份。
二、原告主張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份液晶螢幕模組LCM產品虛增4,226萬4,995元營業收入,及97年4月份手機主機板PCBA產品虛增營業收入1,706萬3,000元,並記載於該公司97年第1季財務報告於同年4月24日對外申報公告如屬真實,則虛增內容是否構成各該文件之主要內容?其具體理由及計算方法為何?(例如關於:㈠資產負債表「資產」項下之「應收帳款」。㈡損益表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營業淨損」、「每股淨損」等內容)
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原告於99年2月26日民事準備一狀主張該規定於交易市場亦有適用,且其適用之責任主體不限於發行人,則被告等人本件行為態樣分別為何(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行為?被告之行為如屬買賣行為,則請註明為買受人亦或出賣人)違反忠實義務之結果為何(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承上,95年1月新增同法第20條之1規定後,與上開規定之適用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