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祖慶
- 上訴人
- 江秀玲
- 上訴人
- 周健生
- 上訴人
- 陳昌福
- 上訴人
- 陳錦宏
- 上訴人
- 黃懷箴(原名黃靕)
- 上訴人
-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昌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陳祖慶、江秀玲、周健生、黃懷箴(原名黃靕)、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其中上訴人陳祖慶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尚不足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就上訴人陳昌福、陳錦宏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