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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 上訴人
    陳祖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祖慶 江秀玲 周健生 陳昌福 陳錦宏 黃懷箴(原名黃靕) 上 訴 人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陳祖慶、江秀玲、周健生、黃懷箴(原名黃靕)、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其中上訴人陳祖慶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尚不足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就上訴人陳昌福、陳錦宏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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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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