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
陳祖慶
上訴人
江秀玲
上訴人
周健生
上訴人
陳昌福
上訴人
陳錦宏
上訴人
黃懷箴(原名黃靕)
上訴人
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昌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金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陳祖慶、江秀玲、周健生、黃懷箴(原名黃靕)、安鈦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其中上訴人陳祖慶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尚不足新臺幣柒拾萬參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就上訴人陳昌福、陳錦宏給付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佰零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