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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請人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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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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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顧龍貿易有│淡水第一信│97年11月10日│121,598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王秋│用合作社三│            │          │          │    │
│      │午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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