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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84號

聲請人
台灣山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8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秋碁企業│華南商業│98年3 月│2,050,400 │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五股│15日 │元 │ │ ││ │婁偉劍 │分行 │ │ │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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