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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谷輔

聲請人
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8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001│利昌上光  │臺灣銀行三│98年3月31日 │176,138元 │0000000 │     │
│    │          │重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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