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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黃若美

  • 原告
    史淑琴即鑫鴻企業社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82號聲 請 人 史淑琴即鑫鴻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江怡萱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8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同佑室內裝│彰化商業銀│97年9月15日 │44,100元 │0000000 │ │ │ │修工程有限│行南新莊分│ │ │ │ │ │ │公司陳明福│行 │ │ │ │ │ ├───┼─────┼─────┼──────┼─────┼─────┼──┤ │002 │同佑室內裝│彰化商業銀│97年10月10日│44,100元 │0000000 │ │ │ │修工程有限│行南新莊分│ │ │ │ │ │ │公司陳明福│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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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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