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統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唐迪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