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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谷輔

上訴人
統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複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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