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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萬世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8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經本院裁定更正原判決誤算金額後,其金額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上訴人僅依原判決命給付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尚不足新臺幣貳仟零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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