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香港商嘉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7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7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98年8 月31日送達於送達代收人於98年7 月21日調解程序筆錄所陳報之地址,郵務人員以查無該址為由退回該裁定,是送達代收人所陳報之地址為無效,自應送達原陳報之送達處所即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319 號36樓之7 ,該裁定已於98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