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12月16日遭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43484494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頂端實業有限公司 8號地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頂端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甲○○(民國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生、住新竹市○區○○里○○○路二十六號)為頂端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頂端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頂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頂端公司)於94年12月16日遭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43484494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僅有一人股東(兼董事)蔡增嘉為法定清算人。蔡增嘉於93年10月21日死亡,民法第1138條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第四順序祖父母之戶籍資料已無法查得。法定繼承人配偶甲○○、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蔡濠陽及蔡旻晃、第三順序兄弟姊妹蔡春桃、蔡月珠、蔡秀芬及蔡美枝均依法分別於93年11月9 日及94年1 月3 日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此有鈞院96年1 月16日板院輔家科春梅字第002645號函可稽。該公司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60,774元為繳納,為便利本分局徵收稅捐送達稅額繳款書,爰以利害關係人地位呈請鈞院准予選派法定繼承人(配偶)甲○○為清算人。 三、經查,蔡增嘉為頂端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而其法定繼承人亦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頂端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板院輔家科春梅字第002645號函、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頂端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之繼承系統表,且經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甲○○為67年3 月23日出生,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頂端公司之事務,且在頂端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甲○○為和田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