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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3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3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業城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業城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甚明(相關規定請參附件所列條文)。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自應予以補正:

㈠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送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㈢指定公司清算帳冊保存人,經股東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公司法之規定
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第83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
    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
    ,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第87條: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
    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
    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第88條: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
    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第94條: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
    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
    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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