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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5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5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莊市○○路六一六號五樓)為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多米多公司)於民國97年9 月15日遭經濟部廢止登記,應行清算。該公司僅有一人股東(兼董事)李志青為法定清算人,惟李志青於95年2 月26日已死亡,依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顯示,其第2順位繼承人即父親李朝金、母親嚴阿錐均已死亡,第4 順位繼承人祖父母無資料可稽,第1 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甲○○、李桂蓮、李惠錦、李孟軒、李詩琪及第3 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李碧如均依法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為便利聲請人徵收稅捐送達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之需要,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自李志青之成年子女中,選派一人為多米多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多米多公司業於97年9 月15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735113480 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有上開函文影本附卷可稽。而李志青為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其法定繼承人復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886 號拋棄繼承卷、95年度繼字第915 號拋棄繼承卷、95年度繼字第1206號拋棄繼承卷在案,復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6月15日板院輔家科春殷字第040249號函影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5 紙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多米多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李志青之配偶孫正謚為柬埔寨人,不適宜擔任多米多公司之清算人,而李志青之長女甲○○係60年5 月13日出生,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多米多公司之事務,且在多米多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甲○○為多米多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5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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