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吳金芳
- 原告甲○○即樺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69號聲 請 人 甲○○即樺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樺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樺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樺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樺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終結,並經股東會全體同意聲請人甲○○為各項簿冊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為樺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公司法第33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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