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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7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76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相對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曾有財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184號4樓)於附表所示範圍內,為相對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持有相對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萬4500股已達10年未變動,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惟19萬5000股,其為持股3﹪以上之股東。因相對人公司長久未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從未對各股東交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未曾分配盈餘。為此,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確保公司及股東權益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行使公司法所賦與之單獨股東權或少數股東權,實有必要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因此,公司法乃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查聲請人仍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其持股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3﹪以上,且繼續1年以上持有,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章程及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再者,聲請人所述相對人久未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從未對各股東交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未曾分配盈餘之情,未據相對人為何抗辯,從而聲請人認有檢查之必要,非屬無據。爰依上開說明,選派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所推薦之會計師曾有財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至於聲請意旨另請選派蕭勝賢會計師為檢查人及本附表以外之檢查項目,此僅係聲請人促請本院職權酌量之事項,本院雖未許可,亦無駁回之必要,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檢           查             項            目  │
├─────┼───────────────────────┤
│㈠營業收入│相對人公司93年9月至98年9月止每月營業金額。    │
│  部    分│                                              │
├─────┼───────────────────────┤
│㈡稅務申報│相對人公司93年9月至98年9月止每兩個月營業稅申報│
│  部    分│內容。                                        │
├─────┼───────────────────────┤
│㈢現    金│相對人公司於98年9月之全部銀行帳戶及其各帳戶現 │
│  部    分│金餘額。                                      │
├─────┼───────────────────────┤
│㈣財產明細│相對人公司93年9月至98年9月止之財產明細。      │
│  部    分│                                              │
├─────┼───────────────────────┤
│㈤其    他│相對人公司93年9月至98年9月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
│          │表、現金流量表。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76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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