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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呈報清算終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谷輔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鐘騰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於民國98年1 月5 日就任為鍾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現清算已完結,檢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總分類帳、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承認清算結果之會議記錄,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復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8條,定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1 月5 日就任為鍾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見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號呈報清算人卷第4 頁),惟其早於「就任前」之97年12月28日、29日、30日即已刊登公告且公告中未表明催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是本件聲請人呈報清算終結,未依前揭規定附具以其「就任後」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遽而聲報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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