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05號債 權 人 黃品惠 債 務 人 賀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阿麥 (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