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 債權人
- 昇達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0000000 超過付款提示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票號0000000、0000000 之遲延利息應自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4 月9日、96年5 月7 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付款提示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