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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權人
德頡興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逗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逗陣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路534 號6 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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