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3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345號
- 債權人
- 門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邵豐電機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超過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3 月2 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98年3 月2 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