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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4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497號

債權人
李良旗
債務人
王建鈞
債務人
富莉萊國際商行
法定代理人
林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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