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2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232號

債權人
豐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之2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振華水族館非支票發票人,釋明得對其請求之依據、143995元部份利息按百分之6 計算之依據,債權人已於98年7 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